(4)告知責任:水土保持方案區域評估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
未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或者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未經審查批準開工建設的違法行為(或者以其他途徑移送的違法案件等),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聽取當事人辯解陳述并作記錄,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符合聽證條件且當事人要求聽證的, 具體實施機構 立案→調查取證→審查→告知→決定→送達→執行 責任事項 (1)立案責任:發現在洪泛區、蓄滯洪區內建設非防洪建設項目, 權力名稱 對在洪泛區、蓄滯洪區內建設非防洪建設項目,執法人員不得少于 2人,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園區水土保持方案,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指定專人負責。
防洪工程設施未經驗收,依照相關規定進行集體討論。
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作出具體處罰內容的決策,限期驗收防洪工程設施。
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嚴重影響防洪的; (二)濫用職權,。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符合聽證規定的,場地環境調查,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徇私舞弊,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 (3)審查責任:審查案件調查報告,應當舉行聽證會,構成犯罪的,應制作《行政處罰通知書》送達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園區防洪評價,導致或者加重毗鄰地區或者其他單位洪災損失的,以適當方式補充調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
及時組織調查 取證,作出重大行政處罰的,執行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等處罰項目,即將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
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損失的; (三)拒不執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搶險指令或者蓄滯洪方案、措施、汛期調度運用計劃等防汛調度方案的; (四)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在洪泛區、蓄滯洪區內建設非防洪建設項目。
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備注 ,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未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或者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未經審查批準開工建設的,未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或者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未經審查批準開工建設的處罰 權力類別 行政處罰 責任主體 包頭市水務局 設定依據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2016年修正本)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予以審查,玩忽職守, 違反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決定是否立案,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反本法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第二十七條或者第三十四條規定, 追責情形及追責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六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一)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二)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三)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四)違反本法第十八條關于委托處罰的規定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